(一)立案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立案与否。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有决定立案的权力。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端,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诉讼活动必须按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都必须首先依法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案件才能纳入刑事诉讼的轨道,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行为才具有合法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那种“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的。这样做不仅会使侦查等活动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且会掩盖发案的真实情况,严重影响及时、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立案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不隶属于其他任何诉讼阶段而存在,而是与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相并列,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案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对立案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二是立案阶段有特定的任务。主要是接受控告、举报或犯罪分子自首的材料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认定有无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决定应否将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