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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理解与适用】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具备上述量刑情节的自然人予以从宽处罚,是因为具备这些情节的自然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们或因年龄、精神状况,或因生理缺陷等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量刑时考虑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区别量刑,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可以使犯罪人得到其本应得到的适当处罚,使其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最终能够真正回归社会,以较好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节的从宽幅度】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量刑指导意见》只是在第二部分“量刑的基本方法”中予以列举,但在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未规定具体调节比例。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这些情节,主要应考虑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大小确定调节比例。生理缺陷对其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影响越大,则调节比例就越大,反之就越小。至于具体的调节比例,则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收集相应的案例,在必要时制定这些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在确定这些情节的调节比例时,要注意分析刑法规定体现的对以上三种情节的不同评价,通过外部比较方法确定调节比例。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分析认为以上量刑情节从宽比例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精神病人。《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未成年犯适用的中间比例是35%,最小比例是10%,因此,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及精神病人从轻处罚的中间比例一般应小于35%,最小比例应小于10%。在办案过程中,具体确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及精神病人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主要应当根据以上生理缺陷影响被告人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大小确定其调节比例。有些试点法院的经验可资借鉴,如有的试点法院将精神病人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个档次规定了不同的调节比例,有的试点法院将未成年人分为14、15、16、17周岁犯八类严重犯罪和16、17周岁犯其他类犯罪进行区分,规定不同的调节比例。这些做法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确定以上量刑情节具体调节比例的思路,值得借鉴。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老年犯是否作为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考虑
从逻辑上来说,老年犯也是一个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因为老年人因年龄原因,其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也会受到影响,且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所以,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老年人犯罪可得到从宽处罚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将老年犯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例。有的试点法院的试点文件也将夺之单独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公布时间不长,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老年犯量刑情节的司法实践小足,《量刑指导意见》未对老年犯明确适用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适时递进行总结和规定。目前,各地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老年犯的具体调例。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老年犯的调节比例应小于未成年犯的调节比例。另外,虽然《老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老年人的年龄限定在60周岁以上,但我们认为,老年犯的最低年龄一般应掌握在65~70周岁,具体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研究决定。
(二)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在量刑步骤中的特殊规定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乃至老年犯在确定其调节比例后,应优先于其他如累犯、立功等量刑情节提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因为这些情节都决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根据刑法的编章体例,刑事责任能力情节规定在第二章,先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确定一个刑罚,再用犯罪以外的量刑情节.来调整这个刑罚,这样得到的拟定宣告刑更加合理。所以,《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进行调节。如果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要首先确定每一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然后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同向相口、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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