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出资的种类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日产,如股权、债权等,也属于发起人出资种类的范围。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得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同时,在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颇。为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另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应当有一定的现金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遵守。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个发起人认购多少股份,并将其记载于中。由于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首先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对于每个发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承诺予以全部购买,否则,就会因发起人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段份,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原来意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不应当采用口头的形式。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几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首期出资。
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将其折合为股份,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