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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人在此通知公司,本人放弃要求公司在股东年会召开10日前向本人送交以下文件副本的权利: 1.财务报表,如公司成立至股东年会召开不足6个月,或,如果公司成立已过一个财政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结束致股东年会召开不足6个月,和 2.审计报告,如果有;和 3.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按章程、规章或股东一致同意所进行活动的结果的其它信息。 根据1982年《商品公司法》第153条第3款。 日期:1997年×月×日 (声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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