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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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