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
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
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
1.
船舶的牺牲。如为了避免船舶倾覆,
船长故意使船舶坐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2.货物的牺牲。如为了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3.运费的牺牲。货物被牺牲的情况下,如果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因此也算被牺牲掉了。
(二)
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1.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
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人共同海损费用。
2.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
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
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3.代替费用。本身不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
条件,但却是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
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中。但被列人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