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比过去缩小了行政复议排除事项范围。原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排除事项要多一些,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例外。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仅仅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
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这里所说的
法律法规,主要是指
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
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
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
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
治安争议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