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ing Law as the Basis,又称“以
法治国”。战国时
法家的治国主张。起源于
春秋时
管仲、
子产、
邓析等革新家思想。战国时历经
李悝、
商鞅、
慎到、
申不害等人发展,至韩非集大成,形成一套完整的
法治理论体系,与
儒家的
礼治、
德治、
人治根本对立的“法治”理论。包括以下内容:(1)强调“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多而物寡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人性本恶,好利恶害,贪得无厌,以至于争乱纷起。儒家的
礼教与
道德说教根本无助于争乱的解决,所以,惟有加强法治,以暴止暴,才能解决争乱。为此,法家宣称“法治”的时代已经取代了“礼治”时代,以法治国则强,以礼治国则亡。(2)强调“以法治国”的必要性。法家对法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作了一定的论述。认为法较礼更为公正客观,法的效用比德、礼显著,足以起到
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的作用,能使上下一致,国富兵强。法治有如此多的优于德治、礼治、人治的优点,故治国必须以法。(3)总结出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认为,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可依。君主应集中掌握
立法权。但不能随意
立法。法必须随时而立,令应顺应民心,而且要顾及百姓的承受力,不能立禁太多等等。其次,实行“法治”应严于执法。法应公布于众,而且必须成为人们言行的惟一准则。君主大臣皆应做到“言不中法者,不为也。”在实行赏罚时,也应以法为准,不因亲疏、贵贱而异。再次,强调法、势、术相结合来推行“法治”。君主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以法治国的前提,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用法之术,这样,才能
保证“法治”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