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blished Rules From Settled Cases,中国古代
法律形式之一。包括判例、事例、成案和皇帝的诏令等。例
作为判例始于先秦,如《
春秋》中所载的“许进止药”案,及西周铭文中所记刻的判例。但在唐以前,法律编纂中仅有例之实而无例之名。秦代称判例、事例为“
廷行事”,汉称“比”、“决事比”。唐朝有根据隋代旧比编成的《法例》。宋代用例盛行,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名断例》等。元代《
大元通制》中有断例11目717条。明、清两代,例、律并行,甚至以例破律。明代的编例有《赎罪条例》、《徒流罪条例》、《问刑条例》、《
诬告反坐例》、《枉法赃
充军例》、《
亲属相奸罪例》、《买休卖休例》、《省刑条例》等,“律为正文,例为附注”,例“辅律而行”。清代之例种类繁多,分条例、
则例、事例、成例等且“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或由律例馆编入《
大清律例》,或编为单行法规。例往往高于律,促进了各级官府的正常运转及
司法审判,但也造成律例矛盾、
法制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