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Integrated Conjugal Rghts,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是古代法以
家庭为本位的
夫妻关系的
立法原则。男女因
结婚后合为一体,人格相互吸收,实际上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在夫妻一体主义之下,女子婚后没有独立的
姓名权,其
财产权和
行为能力受丈夫的支配或限制。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都实行夫妻一体主义。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主张男尊女卑的
夫权统治。《
礼记》说:“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三从四德”规定妻必须服从丈夫。夫妻关系是夫尊妻卑,夫妻双方在人身和
财产等方面,毫无
平等可言。夫妻间的
刑事责任也不平等。
法律重责女而轻责男。例如,在夫妻殴打方面,在
量刑上唐宋律均“重女轻男”,夫殴妻,减常人二等(《唐律疏义·斗讼》、《
宋刑统·斗讼》),明清律无折伤不论罪,折伤以上减常人二等,且须妻亲告乃坐(《
大明律·斗讼》、《大清律·斗讼》,反之,妻殴夫,唐宋律无伤徒一年,有伤者加常人三等(《唐律疏义·斗讼》,《宋刑统·斗讼》),明清律不问有伤无伤,凡妻子殴打丈夫即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常人三等,伤至残废者绞(《大明律·斗讼》),妻子如殴夫至死,从唐律到清律一概处斩,故意杀夫,明清律还加重至
凌迟。因此,封建法律在对夫妻
犯罪量刑方面“同罪异罚”,妻子须承担比丈夫更重的刑事
责任,夫妻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