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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博士

摘要

Learned Lecturer of Law,又称“律学博士”。中国古代掌管教授官吏法律的官称。三国魏明帝黄初七年(226年),卫凯奏:“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遂置此职,教授法律,为廷尉属官。两晋南北朝因之。北齐时设律博士8人。唐置律学博士,掌管律学之事,改属国子监。宋沿唐制。元代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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