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Chong,公元27—97,东汉唯物主义思想家。字仲任,会稽上虞(今浙江上虞县)人。出身于“细族孤门”,年轻时曾到过京都洛阳,“受业大学,师事扶凤班彪,好博览而不守章句。家贫无书,常游洛阳书肆,阅读卖书,一见辄能诵亿,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但不久即谢师专门从事著书,自成一家之言。曾做过几任地方小吏,后罢职居家著述。著有《政务》、《论衡》、《养生》、《讥俗节义》等,多已失传。其
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如下:(1)君权非“神授”,“天罚”实“虚妄”。对西汉
董仲舒以来的“
天人感应”、“君权神授”、“谶纬迷信”等思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认为“天”无意志,也不会有目的地
作为。“天地合气,万物自生,犹夫妇合气,子自生矣”,天人之间根本不能感应;君主也不是“天”有意识地任命的;人间的
刑罚不受天气的影响,也不是“天志”的表现,“天罚”之说纯属“虚妄”之辞。(2)“文武张设”,礼法兼用。德与力,文与武,皆治国之必备,相比之下,礼义德教更重要。主张治国任德,必须重“礼”,因为“礼义”是
国家的根本,必须把“礼义”的原则明文规定下来,用以教化人民。认为实行
德治离不开法和刑,法是德的保障和辅助,刑是礼的延续和补充,必须将德与刑结合起来
使用。(3)“伐人用兵,罪人用刑”。从
法的起源揭露儒书谎言,认为自古以来有兵和刑,其作用在于“除患”、“禁邪”。“伐人用兵,罪人用刑”,“刑与兵犹足与翼也”,治国不可缺少。治国无法,则“德衰政失”。(4)主张要依据事实进行赏罚。在
司法方面,坚决反对那种捕风捉影、罗织人罪的做法。认为“人为善,法度赏之;为恶,法度罚之”。
立法设刑的目的在于“禁邪”、防奸。(5)主张“原心省意”,即把区别故意与
过失作为
定罪量刑的一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