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in With Law,又称“垂法而治”,即依
法律条文治理
国家。战国中期
商鞅提出的法律主张。反映整个战国时期
法家的“
法治”思想。
春秋时,法家先驱
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管子也认为法是“国之权衡”。战国初
吴起要求“明法审令”,自上而下实行“法治”。至战国中期,商鞅明确提出“缘法而治”的主张。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
法令制度,执法
平等,认为自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强调令出必行,
信赏必罚以及重刑,以保障法律得以
执行。战国后期,韩非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
以法为本”。主张对
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绳之以法。此外,韩非还注意到应使法与舆论相一致,赏罚得当。“缘法而治”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引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了封建
法制的建设,但过于强调重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