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Liang, 1143—1194,宋代思想家,反理学代表之一。原名汝能,后
改名亮,又一度改名同,字同甫,世称龙川先生。婺州永康(今浙江)人。一生怀才不遇,宋光宗策进士,擢第一,授签书为建康府判官。一生致力于读书、讲学和著作。主要著作有《龙川文集》、《龙川词》、《陈亮集》等。其
法律思想以功利主义法律观为核心,主要观点有:(1)王霸并用,义利双行。他反对
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认为人欲是普遍存在的,应受到保护,并主张“王霸可以杂用,则天理人欲可以并行矣”。人有私欲,与生俱来,天理在于满足人欲,二者不可分,义利不矛盾。(2)法律产生的目的是适应人们趋利避恶的天性。(3)简法轻刑,以律为治。认为法律应简单易懂,不可繁琐。而且,在执法中应以法为公,不可因私刑而
损害法律。反对恢复
肉刑,主张实行轻刑。主张以律守天下,强调治国必以法为依据。(4)注重吏治,严明赏罚。认为选拔官吏应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同时注重考核官吏的实绩,赏罚分明,对奸吏则严惩不怠。另外,应当健全监察制度,主张建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整肃
国家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