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⑵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⑶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