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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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