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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立法

摘要

Functional Legislation,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立法活动。职权立法的效力层次低于权力机关立法,与其相抵触,则职权立法无效。职权立法的特点是:(1)职权立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职权,它可以经常、反复地使用,并在宪法和组织法有效存在的时间内一直有效;(2)是行政机关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立法;(3)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制定自主性的行政法规范。在中国,职权立法的效力层次受行使职权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制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主要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立法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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