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Service,
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
期限、形式将
行政行为通知到利害关系人的制度。根据各国
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
送达方式:(1)
直接送达。指行政机关自行直接向利害关系人或者其
代理人送达。(2)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不接受送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制作送达记录,记明有关情况,将送达文书
留置在受送达人
住所或其他法定处所。(3)补充送达。这是中国台湾地区“
行政程序法”(草案)规定的一种特别送达方式,指送达至
居所不能
交付受送达人的,可以将文书交付有辨别事理能力的
同居人或受雇人。(4)代收送达。(5)
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回执信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回执的日期
视为送达日期。(6)
公告送达。相对人人数众多,或者送达地址不明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公告通知。(7)电子方式送达。指行政机关以电报、电话、专线电报或图文传真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