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of Parliamentary Investigation,指
议会就实施
宪法和
法律的某些特定的事项可以组成调查团进行调查的
权力。属于一种
监督权力。中国《宪法》第71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公民都有
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据此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
行为行使
调查权,目的在于履行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