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让、转让要符合
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
第二,出让城市国有
土地使用权时,在出让前,必须要指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出让和转让
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
条件和附图。
第四、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依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与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选址意见书没有签发或签发部门不是发帝国难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则设计任务书不得批准。开发项目也不得立项。
(3)开发区的规划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开发区是指有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