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实施

摘要

 :

(1)出让、转让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
第二,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在出让前,必须要指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出让和转让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第四、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依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与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选址意见书没有签发或签发部门不是发帝国难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则设计任务书不得批准。开发项目也不得立项。
(3)开发区的规划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开发区是指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土地利用计划下一篇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admin
admi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