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1979年9月28日作了个别修改,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中国在1985年4月1日实施
专利法时采用了该
协定所确定的国际
专利分类法,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参加这个协定的
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必须
保证本国在专利管理上
使用按照该协定建立的分类法,其
权利主要是参加修订该分类法的委员会。该协定所确定的国际专利分类法采用以
发明本身的功能分类,每隔几年就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目前使用的是第六次修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