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l Agreement,指以言词表示缔结的条约。条约订立的形式之一。近代以来,绝大多数条约都以文书形式缔结,但口头
协定或其他不以文书形式缔结的协定如能被
证明,也被认为是条约和具有
法律拘束力。1933年常设
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肯定了丹麦和挪威两国外长达成的口头协定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1974年
国际法院在核试验案中也认为并不要求声明必须以文书形式表示。1954年日内瓦印度支那会议
期间,中英两国代表以口头形式达成英国在上海设立办事处的协议。1955年和1974年,苏联与
联邦德国、埃及与以色列也曾分别以言词缔结过条约或协定。1928年《哈瓦那关于条约的公约》规定“文书形式是条约必备的
条件”,否定口头协定,但它仅为区域性的国际文件,无普遍拘束力。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调整以文书形式缔结的条约,但它并不影响口头协定
作为条约的一种形式及其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