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ferential System,指
国家之间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待遇。在
国际贸易中“最优惠”的制度其实并不是“最惠国”,而是“特惠制”。
作为最惠国最大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的规定允许几个国家之间形成”
关税联盟”和”
自由贸易区”,在该联盟或贸易区的各成员之间实行某种关税要比最惠国
税率低许多的低税率,而且贸易限制很少的特别优惠制度;而在其成员对非其成员的GATT缔约方之间实行最惠国或普通税率,从而形成明显的歧视性待遇。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实行这种特惠制的关税联盟、共同市场、共同体或经济联盟(如欧盟)等层次不同的经济一体化集团,到1994年达100个以上,其中最大的如欧盟、北美
自由贸易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