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 Warfare指交战各方在空中或自空中进行的敌对
行为。迄今国际上尚无全面规定空中作战规则的公约。1922年12月至1923年2月
法学家委员会曾于海牙起草一份《空战规则草案》,但未获条约的效力。1899年和1907年制定了禁止自轻气球投掷炮弹及爆炸物的
宣言。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规定,无论用何法,禁止对未设防的城镇、村落、
住所和建筑物加以攻击或轰击。1977年日内瓦第一
议定书规定,“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禁止
不分皂白的攻击。”“
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
报复的对象”,并指出规定适用于“任何陆战、空战或海战……从海上或空中对陆地目
标的任何攻击”。此外,陆战、海战中能适用于空战的人道主义规则,都应适用于空战,如“禁止
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投射体和物质及作战方法”、“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
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等。空战受
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