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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空主权

摘要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ial Airspace,一国对其领土之上的完全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订立了人类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它的第1条就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在第1条作了同样的规定。条文开头使用的“缔约各国承认”的用词,表明所宣示的内容属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对非缔约国也具有同样法律约束力。这样,领陆领海领空就组成了一国领土的立体范围。关于领空的垂直边界,即领空向上延伸的高度,或者说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有五、六种主张,其中以靠空气依托作飞行的最高线(距地球32—40公里左右),人造卫星运行轨道最低线(100—110公里),依地球引力为准的主张较引起人们的重视。一般认为,持人造卫星轨道距地球100—110公里为准的主张,不论从依飞行器功能为准,还是依空间物理性能为准上说,都较有说服力。因为这个划界对航空法与外空法的实际运作,并无大碍,所以国际上并不急于作定论。“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并不意味着一国可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它起码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和该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约束。从近期历史的讨论来说,鉴于数度发生过因外国民航飞机偏航飞入一国领土而被击落的事件,尤其1983年发生南韩KE007号航班飞入前苏联海参崴上空,被苏方击落,致使机上269名旅客丧生的严重事件后,引发了禁止对飞行中的民航机使用武力是否习惯国际法的讨论。1984年4月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举行的第25届(非常)大会上通过的增加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分条中规定:“缔约各国承认,各国对飞行中的民用飞机使用武器,必须采取克制态度,不得危及机上人员的生命与飞机的安全。”一般认为,从该条使用的措词“缔约各国承认”上,它所宣示的是一条对所有各国都有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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