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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

摘要

   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鉴于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现对2003年下发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做如下修改:

  1、将文件标题中“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增加“三、告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征收依据、征收金额,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证据等应进行复核,如成立,应予以采纳。征收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收。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见表四)并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证》见表五)”,其他文书编号依次改变。

  3、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六、案卷规范要求”增加“4、告知书及送达证”,其他项目编号依次改变。

  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附件中增加《表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表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证》,完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删除《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依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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