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热门搜索: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找律师
中国旧时政府发给当铺准许营业的执照。清雍政六年(公元1728年),规定各省开设典当都须请领当帖,按年纳税,无力营业的,交帖免税。当帖由各省布政司盖印交各州县转发。后因筹饷,各地又强迫当铺领帖,另缴帖捐。辛亥革命后,各省仍发当帖,有效期分5年、10年不等,帖捐也不一律,有的高达500元。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当税下一篇抵缴税款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相关法律知识: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标签: 暂无标签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