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向经认定合法的承印发票的企业下达的通知其按规定要求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文书。发票印制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具有承印发票资格的印刷企业下达的,要求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并按照要求交付验收、发送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通知。发票印制通知书由市、县税务机关填制并向指定的企业下达。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企业按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发票完工后,应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具体填写发票实际印制情况,报经税务机关验收。发票印制通知书对加强发票印制治理,杜绝发票的伪造、私印、丢失、被盗具有必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