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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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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编辑本段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承诺阶段。

时间编辑本段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地点 编辑本段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效力编辑本段



  第一,保持合同成立状态,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生效。第二,合同成立后因一方的原因而未使合同生效的后果。

合同的实际成立编辑本段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但却仍然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具体来说,这种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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