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是指运用有关的科学理论知识作出的技术创造。
“创造”是指提供新颖的、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产物的活动。“创”者花样翻新, “造”指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必须是以前没有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的东西。因此,科学上的发现、技术上的发明、文学艺术上的创作,都是创造性的活动。
凡属发明创造都必须是新颖的、独特的、前所未有的,或把已有的技术部件按照新颖的方案组合起来,仍然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技术发明。比如,宇宙飞船技术尽管非常复杂,但其中每个部件和技术方案都是以前就有的,关键在于把许多部件和技术方案按照严格的系统工程方法重新组织起来,构成一个具有全新性能的大系统,这就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创造。
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具有社会意义和推广价值。但很多发明创造是随着时光的推移,它们的实用性回日益增长,以至后来成为重大的技术发明。像电灯、电话、电报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宣传推广才显示出其实用性。因此,对待一时不显眼的发明创造,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据说,当英国科学家法拉第向人们展示他创造的世界上第一台电动机模型时,有个贵妇人不以为然地说:“先生,您这个玩意有什么用呢?”法拉第幽默地反问道:“夫人,新生的婴儿又有什么用呢?”
先进性指的是在技术水平上超过同类技术成果。
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的知识和成果基础上完成的。
即“创造力”,是发明创造的动力和源泉,包括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创造意识、创造的毅力和意志、创造的技巧和方法,还包括利用前人和他人研究成果的能力,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实施发明创造方案的动手操作能力。创造力需要全面培养和综合训练,只要采用适当方式开发创造力,看上去智力水平一般的人同样可以搞出重大的发明创造。
包括一定的经济基础、技术装备和社会环境。
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两耳不闻窗外事”,关在屋子里搞创造发明,是肯定要落伍的。信息灵通,才能准确、及时地了解有关的研究动态、社会需求动向、同类课题研究队伍的状况等信息,以保证发明创造成果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