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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及时作审计报告的职权

摘要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及时作审计报告的职权: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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