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资料的
权利:根据《
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
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
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损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解释如下:发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勘察合同的发包人在勘察工作前,应当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的勘察基础资料,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的技术要求,在设计前还有提供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地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满足初步设计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