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
义务相对应,
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人权概念的核心词,
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
家庭、社会、
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
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
作为或
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例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和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学理上,权利特别是对它的本质的界定,众说纷纭:(1)利益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认可、规定和保护的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能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的实现要有
条件,其直接相应的条件就是义务人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相对来说,义务是负担,对义务人来说,是“不利益”,他要付出一定的利益。如国家和社会应尽付给老年人
养老金和其他
社会保障的义务,以及子女有义务
赡养老人,就是明显的例证。利益有物质的,有精神的。物质可以转化为精神,精神可以转化为物质。青少年上学享受的是
受教育权,获得的是文化水平、技能和智力的提高,学成后走上工作岗位,就能获得物质报酬。权利是一种利益,有时也会转化为负担,
继承是一种权利,但如果继承的是
债务,不仅没有利益,还要付出。(2)主张说。认为权利是正当而具有
法律效力的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就不可能成为
法律权利。提出主张是主动的,负担义务是受动的。最常见的事例是
合同纠纷,如双方都履约,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实现;如一方
违约,另一方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在必要时通过
诉讼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他的主张就不可能实现。(3)资格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提出主张要有凭有据有条件,对权利主体来说,就是要有资格,而且这种资格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有了这种资格,就意味着他“可以”做某事,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他“不可以”做某事。如
选举资格是法定的,有,就可以去投票;没有,就不可以去投票。(4)力量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被称为权能,包括权威和能力。由法律赋予的利益或资格,是有权威的法律权利,有了这种权利的同时,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的实际能力。法律权威的力量和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构成权利这种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能
保证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活动,或者改变
法律关系。例如某人把自己的合法
财产卖掉、或赠送给别人,就表现了某人的这种力量,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但这种力量只能在法律和
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受到法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评价,对主体带来不利;同时,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力量有赖于外界的尊重和支持,即并非完全主动,而是要经过被动承受某种不利,再转为主动。(5)
自由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主体不受干预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
胁迫;外界,包括其他
公民、
法人、
社会组织和
国家机关就负有一般义务,以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例如
婚姻自由,既表现了男女双方的意志自由,也表现了双方的选择自由。但自由不是无度的。例如选举时的
投票权,在多数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即我有投一票的权利,但可以去投,也可以不去投;有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必须在选举日去投票,否则,即为
违法,这种情况下的选择自由,就不是投票与不投票的选择,而是在候选人中选择投何人一票的自由。上述五说,各从不同程度、不同侧面触及了权利的本质,但又各有其不足,这有待于权利学说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此外,还有“法力说"、“规范说"、“选择说"、“可能说",其内容都可分别归入上述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