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说,有如下五个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不过,利益只能用来说明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成为权利。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诉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当然,主张也只是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如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资格提出主张或要求。
第四个要素是权能,包括权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pacity)。一种利益、主张或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权能才能成立。权威也有道德和法律之分。由道德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道德权利;由法律来赋予权利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这两种权威和与之相适应的两种权利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有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这里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行使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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