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damental Rights,指由
宪法所规定的、
作为一个
国家的
公民所享有的
权利和
自由。宪法关于
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开始的。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
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
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
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
人权宣言》等,从
立法上确认了公民的
民主、自由和
平等的权利。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公民的这些基
本权利列入宪法,一般包括
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选举权利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的1954年宪法和后来修改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
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一章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权利。主要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
安全权;
人格尊严权;
住宅安全权;通信的自由和
秘密权;监督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权;
劳动权;
休息权;获得国家和社会帮助权;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
婚姻、
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权;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权等。这些规定大体上包容了当代宪法在基本权利规定方面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在这方面发展的一般趋势。公民基本权利既不能终止,也不能另行产生,基本权利的剥夺,必须依法进行。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公民所终生享有的,在他们的一生中能够反复行使。只有当公民
死亡时,其基本权利才会自然消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只能由宪法规定,不能另行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
一般法律都不能另行赋予公民任何新的基本权利。如果要给公民增加新的基本权利,就必须修改、补充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国家密不可分的,这表现在:(1)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调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不仅通过宪法规定公民可以享受哪些权利,而且还在宪法上规定实现这些权利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运用国家的力量,通过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各方面的手段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2)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的。(3)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靠国家的保障。国家通过发展经济,不断扩大公民享受自由和权利的物质
条件;国家通过制定各个
部门法,以保障
宪法权利的实现;国家通过
司法机关,处理各种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
案件,以
法律手段保卫公民基本权利;国家还开展公民基本权利的宣传教育,大力培养公民的
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享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