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Vote,
公民依照
法律规定享有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
权利。选举权早在古希腊时就已出现。公元前594年,雅典新兴贵族梭伦
当选为执政官,为缓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而进行了
立法改革,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各个等级都有权参加民众大会并由它选举官员。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在法律中确立公民的选举权。但选举权最初只属于某些特殊公民,后来才发展为普遍的选举权。现代国家中法律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1)普遍性原则。公民选举权的享有不受性别、民族和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社会出身、职业种类和
财产状况的限制,但法律还规定了两个行使选举权的
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一般应为18岁的成年男女性公民;二是法定限制条件,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和被
法院判决剥夺
公民权的人。(2)
平等性原则。公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其表达的选举意愿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3)直接和无记名
秘密投票原则。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自建国以来一直重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1954年通过的《
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期限,都有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75年和1978年通过的《宪法》都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1982年通过的《宪法》重申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原则,其第34条详细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