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由于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普罗大众的生活有着相当复杂的联系,所以也可以将之列入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1、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
3、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因为:
第一,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的时候,它还会继续存在;
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
第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