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ill of Rights,1689,指英国
议会于1689年颁布的《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确立
君主立宪政体的
宪法性文件之一。是资产阶级“光荣革命”后与封建贵族相妥协实行联合专政在
法律上的反映。全文
共有14段。主要内容为:“本法宣布人民之权利和
自由”。国王未经国会许可而废止法律或征课赋税,平时招募或供养给常备军,擅设
受理宗教
案件的钦差
法庭,均属非法。国会
议员,应自由
选举产生,国会应时时召集会议。议员在国会内议事自由,在议院外不受任何
法院或其他机关的
弹劾或质问。在任何案件中,不得收过多的
保释金,科过重的
罚金,或加残酷的
刑罚。
定罪前所有对于
犯罪人课罚金与
没收财产的
承诺,皆为非法而无效。陪审官应予正式登记姓名于簿籍并陈报。审判叛国
罪犯的陪审官,应为保有
不动产的
公民。人民享有向国皇请愿之权。凡对于此项请愿的判罪或
公诉,应认为非法。新教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持有自卫武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