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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法案

摘要

The Bill of Rights,1689,指英国议会于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宪法性文件之一。是资产阶级“光荣革命”后与封建贵族相妥协实行联合专政在法律上的反映。全文共有14段。主要内容为:“本法宣布人民之权利和自由”。国王未经国会许可而废止法律或征课赋税,平时招募或供养给常备军,擅设受理宗教案件的钦差法庭,均属非法。国会议员,应自由选举产生,国会应时时召集会议。议员在国会内议事自由,在议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弹劾或质问。在任何案件中,不得收过多的保释金,科过重的罚金,或加残酷的刑罚定罪前所有对于犯罪人课罚金与没收财产承诺,皆为非法而无效。陪审官应予正式登记姓名于簿籍并陈报。审判叛国罪犯的陪审官,应为保有不动产公民。人民享有向国皇请愿之权。凡对于此项请愿的判罪或公诉,应认为非法。新教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持有自卫武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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