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Fine,又称“罚金刑”,指
人民法院判处
犯罪分子向
国家强制性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
刑罚方法。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
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
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赎罪便是由
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
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罚金曾与赔偿制度相
混同。在欧洲,通常认为是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到罗马法时代,罚金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但是到了刑罚威吓时代,罚金刑地位日渐衰落,在
刑罚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
自由刑的刑罚。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
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
立法者重视。其二,进入20世纪,
法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
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如德国
刑法原来规定罚金的条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扩大与限制短期自由刑的
法律》及其他法律,将罚金刑的适用明显扩大。目前,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主要因为罚金刑有许多优点: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罚金刑可以
免除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刑不影响犯罪人的
家庭生活;罚金刑具有较大的经济性;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罚金刑具有可
附加刑和可分性;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然而,罚金刑同时存在许多的缺点:罚金刑可能造成实际
执行上的困难;罚金刑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还有可能促成新的犯罪;罚金刑可能株连无辜;罚金刑可能造成刑罚实际执行上的不
平等。罚金刑给人以用钱赎罪的不公正印象;罚金刑可能导致超出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人身
危险性的
量刑。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分三种情况:(1)
作为主刑;(2)作为附加刑;(3)即作为主刑又作为附加刑,中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
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中国的罚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较轻的犯罪,适用方法以并处为主,数额上主要
使用限额罚金制和比例罚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