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公民或
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
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
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
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
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的有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除了以上两种形式之外,在现时生活中还有
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
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
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
状态而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
产权,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
他物权、
知识产权、
债权等。因而各国
物权法在规定了共有制度以后,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准共有的
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人格权、
身份权)不可以为准共有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