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传统
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
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
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
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
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
标的物,必须是
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
不动产、
动产,质权、
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
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
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