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rd Party,在民事和
行政诉讼中,对
原告和
被告所争议的
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
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与他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
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和其他
社会组织。第三人可分为两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
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人参加诉讼的
条件是:(1)对本诉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2)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之中。所谓诉讼程序是指
审理程序,不包括
执行程序和
特别程序。(3)参加诉讼的方式是
起诉。后者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参加诉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