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只能是行使
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既是
行政诉讼的特征,也是被告的首要特征。
(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
法院裁判拘束。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
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
(4)作出
撤销行政机关的
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
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在
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则由法院
裁定驳回
起诉。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