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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审程序

摘要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法院受理案件进行第一级实体审判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其任务是通过审判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刑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罪责大小,犯有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应当处以何种刑罚,作出判决。在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实行起诉垄断主义的国家,第一审审判程序均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但是,不同的国家中,即使同是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都不完全相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通常分为受理案件、审判前的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评议和判决及宣判。在中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可分为审查起诉案件、开庭前的准备、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阶段。在特定的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许多国家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大体相仿。一般允许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在一定审判阶段可以撤回自诉,终止刑事诉讼。有的国家允许第一审阶段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与自诉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相同。在中国,刑事诉讼法未对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做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进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除了法定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在人民法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反诉的第一审程序与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相同。此外,第一审对某些法定自诉案件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在中国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前者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后者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可分为起诉、受理、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包括庭审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布判决)。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基本相同,但除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外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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