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1.反诉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反诉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至少有十多种看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谓之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
2.关于反诉的特征
反诉作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3.关于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与反驳均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被告用以对抗原告、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方法。通常认为,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事实和理由来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并使其败诉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分为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
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是:其一,享有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四,作用不同。
二、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反诉的提起,除了提起反诉的条件外,还包括提起反诉的方式和反诉的诉讼时效两个问题。
1.关于提起反诉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反诉的方式未作出规定,一般认为,反诉应当以递交反诉状为其提起的合理方式。
2.关于反诉的诉讼时效
一般认为,原告行使起诉权必须遵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被告行使反诉权是否也存在遵守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对此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有人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主体只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起诉权的流行观点,认为反诉的提起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对反诉的提起没有实际意义,但反诉能否成立,则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有关系。
(二)反诉的审理
基于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诉讼经济和避免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被告提起的反诉被法院受理后,如果原告撤回本诉,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