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 Procedure,又称“程序法”,“
实体法”的对称。
国家统治阶级认可和颁行的实施
诉讼和调整由诉讼发生的各种
权利、
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程序法,独立的
部门法律,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程序、制度、原则和方法。不同性质的实体法,有相应性质的诉讼法保障。通常以解决的
案件纠纷性质的不同,诉讼法可分为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在中国,还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诉讼法仅指统一的成文的诉讼
法典;广义的诉讼法除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
法律规范。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活动方式;有权进行诉讼的国家
司法机关以及它们的职权、相互关系;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等等。其任务是从诉讼程序方面
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现。诉讼法的渊源,有的表现为
成文法的形式,包括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的表现为判例的形式。在古代,曾盛行私人
报复、
神明裁判和由统治者任意处罚,以后发展成
习惯法形式的诉讼制度,最后才有成文法形式的诉讼法律。在古代既不分
刑法和
民法,也不分实体法和诉讼法,诉讼法的独立是近代
法治发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