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要了解刑事
诉讼的概念,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
国家司法机关在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
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古代就有,
行政诉讼则是在现代出现的。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含
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者
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是人
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因为刑事诉讼中的
侦查权、
检察权和
审判权是
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的,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国家强制力
作为后盾。
2.刑事诉讼是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国家
刑罚权的活动。依法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决定其是否
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等。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
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但需要参加诉讼,
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参加诉讼。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刑事
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检、法机关和所有参加诉讼的人都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权利、
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
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
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1.
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
条件,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基石,是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
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
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
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
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
犯罪分子(第28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
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在现代
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
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
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
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
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
司法。
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国家赔偿法、监狱法、
律师法等。
4.有关
法律解释。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5.有关
行政法规、规定。指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6.有关国际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
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
刑罚的问题,是刑事
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
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
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
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
自由、
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
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
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
正义,引导刑事程序
法治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
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
刑事法的整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