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政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 ,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 ,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简言之 ,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
学者贺卫方认为 ,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 ,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 ,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简言之 ,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然而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也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尽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的法制,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建立宪政。
(二)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无论是宪法、宪政体制,还是宪政活动,都是客观现实中政治实践活动的产物。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就必须有一部真实反映社会政治状况和政治需要的宪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受到人们尊重的宪法,才能具备尊严,才能产生作用;而只有反映和满足现实社会人们需求的宪法,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
(三)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毫无疑问,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果没有一定的宪法文化作基础,不仅不可能有效实施宪法,建立宪政,而且即使是制定一部宪法都极为困难。因为观念、学说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是规范和制度得以形成和运转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必须有安定而有秩序的环境
(五)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如前所述,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然而,即使制定的宪法真实科学,但如果没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也不可能得到全面实施,宪政也不可能建立起来。因此,建立健全宪法实施机制,对于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和宪政建设的顺利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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