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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

摘要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含义、用法不一。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和作用:


  第一,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对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又有两种理解和使用方式。

  (1)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我国古代典籍中的法制一词多指此义。董必武亦说:“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2)指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的制度。这两种意义上所说的制度有所不同,一指国家依法制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各方面的制度,一指法律规定的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制度。

  同法律、制度相联的法制,其前提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是要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都有这种法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有法律和制度,因而都有这种法制。对这种法制的作用,有不同说法。我国古代典籍一般认为法制有禁奸、止邪、去私、明分、罚罪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也有这种作用,但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所“禁”、“止”、“去”的,是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的“奸”、“邪”、“私”;所“明分”的,是法律确立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所“罚罪”的,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二,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系起来。这种法制指掌握政权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制度。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国家都有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法律和制度,但并不都有法制,只有实行民主制的国家才有法制。因为这种法制是以民主制为前提和基础的,同时又体现民主,保障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这种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不仅在于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更在于严格实施法律、遵守制度。在实行这种法制的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执行法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和制度。同民主制相关联的法制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一般不存在这种法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才可能真正存在这种法制。以民主制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一般都要求贯彻合法原则,即一切组织和个人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贯彻平等原则,即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贯彻统一原则,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嫠制度。但这些原则在资本主义法制中往往不可能贯彻到底,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制中才可能贯彻到底。

  不论哪一种意义上的法制,或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制,其共同本质、根本 作用和特征都在于:

  (1)反映一定社会中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和维护对掌握政权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又转过来对经济基础起重要作用。当这一基础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可以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当这一基础本身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时,就会阻碍以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3)由一定的政权制定,并以政权作后盾保证实现,具有政权的强制性和效力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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