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ality Before the Law,指
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处于
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
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平等是
正义的重要内容,是人类追求的一个共同价值与理想。平等原则同法律的一般性和权威性问题也是密切相关的。法律不是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而是为全体公民制定的,应当共同遵守;同时,只有所有公民平等地服从法律的规定,法律才会有权威。在古代,倡导法治的人,都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中国先秦有“
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等认识,古希腊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但是在古代君主“一言
立法,一言废法”、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的历史
条件下,法律的平等原则是很难做到的。到了近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兴起,人身依附被废除,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得到了社会经济条件的有力支持。
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或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世界各国
宪法一般都有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种国际
人权文件也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1982年制定的中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